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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司法的温度:怎么看司法救助制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刘武俊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3日作者:

    打官司难,打不起官司,穷人打官司更难,这是曾经让不少老百姓感慨的老大难问题。如今,司法救助为弱势群体开辟了诉讼的绿色通道,让穷人打官司不再为难了。

  所谓司法救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用的救助措施,减轻或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00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并于同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十一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方兴未艾,社会反响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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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的公益慈善性、社会福利性


  司法救助制度设立的主旨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性质,从广义上讲,司法救助既是一项彰显人文关怀的司法制度,同时也应该视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

  从政治意义上讲,司法救助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的民心工程,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通过司法救助解决那些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困难群体打赢官司后兑现的问题,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有效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从法律意义上讲,司法救助具有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双重意义。司法救助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俗称打官司的诉讼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司法机关需要保障的重要司法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意味着公民的诉权一律平等,穷人也有打官司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依法保护弱势群体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司法救助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起着重要作用。

  司法救助堪称司法领域的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司法救助是一项司法领域的公益慈善事业。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传递了司法的温度。公益慈善不只是慈善家、企业家的“专利”,也是司法机关的社会责任,是司法为民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工作不只是简单的审判工作,而是要通过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司法救助彰显司法为民的人文关怀。倘若说审判工作彰显正义的力量,那么司法救助则传递着司法的温度。

  司法救助是一项司法领域的社会福利事业。司法救助是一项国家的司法福利,本质上讲司法救助应纳入社会救助范畴,是国家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福利体系国家中,司法救助是社会全体公民都应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在社会福利体系相当完备的西方发达国家,健全的司法救助制度已经成为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其他福利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作为国家的司法福利,司法救助既需要国家足够的财政投入,也需要以社会募捐、基金等形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建议将司法救助纳入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并由各级财政给予资金保障。

  司法救助经费应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的司法救助基金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同时,建议尽快形成社会救助体系的司法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应独立核算,以各级财政解决为主,接受各界捐赠为辅,单独设立账目核算。救助基金只针对当事人,原则上“救急不救困”,实行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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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衔接配合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都是保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只有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加强二者的协调配合,才能获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能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于经济困难和诉讼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制度都是属于实施法律救济,提供法律救助,确保司法公正的法律制度,都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二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

  司法救助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主要是指法院给予诉讼当事人的救助;而法律援助是由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来实施或组织实施的,实施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团体、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司法救助只发生于民事、行政诉讼中。法律援助发生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所有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司法救助减免的是诉讼费,是国家的财政性资金。法律援助免去的是法律服务费用,是法律服务机构的收入。

  司法救助的范围:一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个人,即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当事人生活确实困难,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和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而本人确有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二是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业。

  法律援助范围: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聘请律师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由法院依法指定辩护,不受经济困难限制。

  就实践而言,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在协调配合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存在“经济困难”标准的双重审查问题。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公民中“经济困难”的标准认定不一。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主要是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司法救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各种情况的困难群众。导致两种制度救助的标准不统一,缘于实践中存在双重审查的问题。

  另外,法律援助侧重于解决被援助者法律服务费获得减免的问题,而忽视了对被援助者诉讼费用的援助。法院能否立案是开展法律援助的重要条件,但事实上有许多经济困难的公民在获得法律援助后因缴不起诉讼费而无法实现诉权。在实践中,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两个独立的申请审查程序,而且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和手续各不相同,申请人为获得批准,不得不按照两个部门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证明资料而疲于奔波,付出不必要的申请代价,法院和法援机构也付出过多的重复审查成本。法援机构和司法机关往往缺乏沟通,“你援助你的,我救助我的”这种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已经作出法律援助决定,但法院照常收取诉讼费用,使当事人感到困惑和无所适从。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都属于法律救助的范畴,都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为更好地整合法律救助资源,提高法律救助的效率和效益,可以考虑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两种制度统一起来,制定统一的法律救助法,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对接乃至一体化。

  建议参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两种制度统一起来,制定法律救助法,将诉讼费的缓、减、免纳入到法律援助框架中来,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完成有机结合。

  同时,建立司法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案件,原则上也相应减免诉讼费用。开发法律救助网上审查信息共享平台,司法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互相查询了解两家机构的审查进程和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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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的经费保障机制


  现行司法救助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不过,现实中也存在司法救助缺乏统一专门的立法,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方式过于单一,司法救助的经费捉襟见肘等诸多问题。

  笔者认为,做好司法救助工作,要巧妙运用加减乘除四则运算法则,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做好司法救助的“加法”,就是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力度。

  加大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力度,将制定专门的司法救助法提上议事日程,将司法救助的对象、机构、内容、标准、方式以及程序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司法救助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任何一项权利都只有落实到法律上,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公民的司法救助权利只有获得法律的保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司法救助尚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规定。

  我国司法救助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规定,有关司法救助的专门性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有关司法救助的立法内容偏少,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加大国家财政对司法救助的支持力度,将司法救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建立健全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事业可持续发展。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必要的经费保障是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基础条件。仅靠法院现有的办案经费来支撑和维持是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应当加大国家财政对司法救助的支持力度,以立法的形式将司法救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国家每年在制定人民法院工作经费预算时,应将司法救助经费作为一项内容,单独专款列支。

  另外,可增加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加大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力度。增设执行救助制度,加大对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且需要进行救助的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救助力度。

  应该扩大司法救助的主体。有权利受司法救济的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也应该包括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能够获得法律的救济。在特殊情况下法人也需要救助,这些情况表现为:企业亏损严重,缴纳不起诉讼费,或企业遇到权利受到重大损害,暂时陷入经济危机,或企业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况时,实现对企业司法救助能够体现诉讼权的平等。因此,有必要将法人和其他组织列入司法救助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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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的审核效率


  做好司法救助的“减法”,就是提高司法救助的效率,开设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救助的审核环节。

  司法救助是救济更是救急,急事急办,快立快审快执,在符合程序法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案、优先移送、优先排期、优先送达、优先开庭、优先审结、优先执行、优先回访,以提高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减少困难当事人的诉累,最大限度地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做好司法救助的“乘法”,就是司法机关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抓住各地推进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的有利机遇,将司法救助纳入当地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努力将司法救助事业做大做强。

  应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有利契机,抓紧研究制定专门的司法救助法。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有机结合的乘数效应,推进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无缝对接,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双赢。确立“一个机构审查批准,另一个机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将不再作实质性审查”的互免审查原则,相关材料只需经其中任一机构认可,另一机构则可免于审查,直接进入救助或援助程序,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经济的法律服务,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做好司法救助的“除法”,就是要加大司法救助的宣传力度,消除公众对司法救助的顾虑。同时,司法救助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需要从社会管理创新和完善社会保障的高度,以司法机关为主力,全面调动和整合财政、民政、劳动、社保等多方力量,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要努力消除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倾向,通力合作,形成合力。

  司法的阳光温暖民心。司法救助表面上是减免诉讼费用的问题,实质上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正义的力度。

 

实践样本


 

海南


 

司法救助有了“办法”


  2011年11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涉诉信访案件司法救助办法(试行)》,对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性质、来源、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相关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规定,救助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下,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进行重复救助。涉诉信访案件司法救助资金适用范围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和执行案件,但救助对象略有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该救助。一般由交通、医疗、工伤、产品责任等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因被告无力赔偿且生活严重困难的,才可以申请。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养老金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他救济未能解决,本人生活严重困难的,才可以申请。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